前陣子、由於”某媽”獲頒「慈馨媽媽獎」的緣故,不僅引起了一番論戰、也喚起了大家的記憶,由於兩年多前這位媽媽因為沒讓孩子坐上「兒童安全座椅」、還上孩子坐在前座、加上在車禍後的不當處置,讓孩子承受了全身癱瘓的苦果,儘管這個孩子的身體狀況逐漸恢復中、但若是當年媽媽能夠堅持將孩子安置於兒童安全座椅,或許情況也會有所不同…
事實上,早在2011年時就已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3項、同時依據「小客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規範小客車附載年齡在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幼童時應將之安置於安全椅,至於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應乘坐於車輛後座並妥適使用安全帶,以維安全。」,並於2012年6月開始實施、但直到2014年6月才正式展開取締,在這段”宣導期”當中、仍有許多家長抱持著僥倖的心態而未讓孩子安置於兒童安全座椅,而最有名的案例、就是上述的事件了。
根據NHTSA美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的交通事故統計,兒童未乘坐安全座椅的死亡率是乘坐者的8倍之多,與此相對的、在2013年11月一件發生於國道三號南下197公里的意外事故中,一輛總重達35噸的貨櫃車失控翻覆、正好壓住了在旁邊的一輛自小客車,這般生死一瞬間的場景、直叫人為車內乘客捏一把冷汗,幸運的是、車上一位年僅4歲的小女童因為坐在後座的兒童安全座椅,在意外發生時的前傾角度不僅頂住蹋陷的車頂、更為小女童爭取到了救命的空間,因此在小女童被救出後、僅受到輕微骨折而沒有生命危險,雖然說這起意外中含有些許運氣成分、但卻也再次的突顯出兒童安全座椅的重要性!
以下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兒童安全座椅的規定:
小客車附載幼童行駛於道路時,應將幼童依下列規定方式安置於安全椅:
1.年齡在一歲以下或體重未達十公斤之嬰兒,應放置於車輛後座之嬰兒用臥床。
2.年齡逾一歲至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公斤以上至十八公斤以下者,應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3.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並妥適使用安全帶,以保障兒童乘車安全(非乘坐安全椅,此點請予說明)。
4.每一安全椅以乘坐一位幼童為限,以維護兒童乘車安全。
5.考量災害發生或緊急運送病患之需,以爭取運送時效,除規定救護車得免適用外,並規定急救送醫情形者,經相關醫療機構核發證明文件,得免坐於安全椅;另計程車與幼童專用車亦不在此限,得免坐於安全椅。
當然、那些沒有依法將孩子安置於兒童安全座椅的家長都有自己的藉口,說是”麻煩”、”孩子不習慣”、”孩子行動受拘束會哭鬧”等,而依照Tomi身邊親朋好友的經驗,孩子一開始會不習慣是常見的情況,一旦妥協了、以後孩子會越來越不願意,但若是讓孩子習慣了安全座椅、上車後就乖乖的坐好睡著也就變成理所當然了,關鍵就在於讓孩子”從小養成習慣”、而父母也絕對不能怕麻煩,畢竟這可是人命關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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