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幾天的交通新聞中、特別引人注意的、應該是日前在交通部前聚集了近千輛大型重型機車(即俗稱的紅牌重機)進行要求開放大型重機行駛國道的路權,而毫無意外的交通部及高公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也一如以往的推託敷衍,這當中的問題究竟在哪呢?
依照日漸增加的大型重機車主的意見,於民國101年修訂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中即已載明:「汽缸排氣量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也就是為大型重機行駛國道一事有了法條依據,然而4年多過去了、目前可開放大型重機行駛的國道路線,僅有國道3甲台北連絡段、自台北端至深坑端共約5.6公里的路段,占全台灣國道總長近千公里的極少部分。
然而、當初政府規定大型重機在牌照稅、燃料費等比照自用小客車等級收取,即表示這樣是因為大型重機將會有著與小型汽車相同的路權,而這些年下來、大型重機與自小客相同的除了上述的稅費外,還有就是違規時的罰鍰也是同一標準,但當初所承諾的同等路權、卻至今都無法實現,確實會讓車主們感到不太公平。
從另一方面、由交通部及所屬的高公局用來推託的理由、是說「民意調查表示民眾不贊成開放大型重機上國道者仍佔約六成的多數」,以及國道各路段地方政府也持保留意見,在無法達成社會共識的情況下、中央政府不能片面推動(所以台灣被外國人說依民意執法、確實如此),而當大型重機車主提出「有限度開放試辦」、如指定外側線道或深夜時段等方式,此時路政司也跳出來說不行不行,而以現實情形來看、這兩提案根本自殺,外線車道大多為視覺盲點多的大車、夜間視線不良且違規超速的汽車更多。
而在一般人的看法中、對於大型重機行駛國道的看法莫過於「危險」,只是若所有(包含四輪及兩輪)駕駛人都能守法、在行車風險方面自然能夠有效降低,至於容易違規及超速的說法更屬惡意的刻板印象,還有人說現在國道上違規就一堆了、大型重機再上去會更亂,顯然就是將現有汽車的違規情形自行合理化,而這些看法、其實也正反映了「台灣駕照太好拿」的實際情況,當初考駕照時都曾背過的道路交通安全守則、在拿到駕照之後就全部拋諸腦後,加上長期以來對於機車騎士的不尊重、惡意挑釁逼車、道路動線規劃均以汽車為主而未考慮到機車的行駛安全等,也難怪有人諷刺這是「四輪沙文主義」了、更別說首善之都的台北市前兩任市長都處心積慮的想把機車趕出去。
總而言之、大型重機能否行駛國道,說到底並不只是已備有法源但主管單位不作為而已,而是需要針對所有用路人的行車觀念、駕駛道德乃至於政府的交通政策及規劃等方面進行通盤性的檢討,但、這又談何容易?
[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缸排氣量5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23851 號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10059619 號令、定自101年10月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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