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Car聊聊:「推撞」、「追撞」大不同?

許多人遭遇車禍的時候,由於經驗上的不足、無法完整描述事件經過,只能依循員警的帶領回答出事情的發生與結果。如果懂得相關常識,那當然可以在筆錄過程中多加保護個人權益;反之,要是不懂,則有吃悶虧的可能性。我們今天就要來與各位分享,何謂「推撞」、何謂「追撞

 

首先,推撞的定義是,我方處於靜止狀態,遭受後方車輛推撞,而往前撞擊前車。在這樣的原則之下,保險理賠規範最後撞擊車輛負責賠償。也就是說,不論我方自身或者我方前方車輛,所有受到的前後損傷,皆由最後撞擊之車輛負責

再者,追撞的定義是,我方處於進行狀態,因後方車輛撞擊、煞車不及,我方撞到前方車輛。這樣的原則之下,最後方撞擊之車輛的保險公司只理賠直接撞擊的部分,若是前方連續多部車輛向前撞擊,多由後車賠償前車。也就是說,我方遭受撞擊後、再向前撞擊我方前方車輛,我們還要負責去賠償前方車輛之損傷(如果前方是百萬名車就…)。另外,由於現場鑑定之結果不同,有可能會判定「車主本身亦未保持與前車之安全距離」,在這種情況之下保險公司有可能會拒絕理賠前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


(像這種的…不管誰賠誰都是痛啦…)

如果在車禍中要證明自己是推撞,在做筆錄時務必強調我方車速為0,而且在員警填寫紀錄時,一定要自行去閱讀紀錄內容是否撰寫「推撞」,一旦紀錄內容寫的是「追撞」那事後再做解釋、企圖釐清也都已經為時已晚了。

而當然了,推撞的情事是不會發生在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這類不太有機會靜止的路段的(大塞車與休息站例外);所以在這類地點發生車禍,就不用刻意去形容自己是推撞了,畢竟你也不太可能真的靜止不動(在快速道路或者高速公路等有最低速限的路段,靜止不動反而是違法的…)。


(都撞到把車鏟起來了…)

 

如果有一天我們真的於停紅綠燈時遭受後方撞擊,在做筆錄時是可以這樣說的:「我方車輛已煞車,處於靜止狀態,遭受後方車輛"推撞",進而使得我方車輛撞擊前方車輛。」


(說真的,像這種撞成一團亂的,責任歸屬就很難釐清、理解。)

不同的事故紀錄在於車禍理賠、保險出險上有著很大的差異,僅僅差一個字卻是天差地別;也希望各位車友謹記在心,能的話當然一輩子不要用到,但真要用到卻能保障自己不吃悶虧。最後筆者在這邊還是建議每一位駕駛人,日常駕駛就應保持適當行車距離,避免任何推撞與追撞發生之可能,這才是上上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