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時日朝野各方多位立委提出希望修改民眾交通檢舉的相關規範。在10月7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正式審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修正草案,交通部針對民眾檢舉樣態大幅限縮,剩餘46項違規行為可檢舉;對於同一行為的連續檢舉規範也進行修改。詳情請見以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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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初審通過「民眾檢舉」範圍將限縮!僅餘46項違規行為且不得6分內連續舉發
項目減少、間隔拉長
過去民眾交通檢舉的範圍,幾乎涵蓋了所有可以影像紀錄的違規行為,包含各種類型的違規停車、闖紅燈、跨越停止線、行駛禁行路段等行為;而在本次立院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修正草案後,修改現行七條之一內容,由原有「民眾可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得舉發」,限縮至僅可檢舉46種特定動態、靜態違規行為,以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違規項目為主。
此外,駕駛人同一行為連續發生的檢舉時間間隔也有了明確限制,單一行為的連續舉發至少需間隔六分鐘以上;若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僅能以舉發一次為限。
可檢舉之5項「靜態違規」
其中靜態違規主要為常見的違規停車,日後僅可檢舉路口、行人穿越道、人行道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等違規停車。如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違規臨時停車,違規併排臨時停車,以及占用身障停車格等;而於其他一般路段之非並排違規停車行為將不再開放民眾檢舉。
- 交叉路口、公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違規臨時停車。
- 交叉路口、公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違規停車。
- 違規併排臨時停車
- 違規併排停車
- 佔用身障車格
可檢舉之41項「動態違規」
動態違規則涵蓋駕駛人不當行為,如未戴安全帽、手持行動電話、點燃香菸駕駛、行駛人行道、危險駕駛(如蛇行)等;另有高、快速公路不當駕駛及裝載行為,包含未保持安全距離、未依規定使用車道、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違規超車、大型重機行駛於國道未開放路段等,各類型動態違規可檢舉行為達41項。
- 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
- 未戴安全帽
- 手持行動電話
- 點燃香菸駕駛
- (高、快速道路)未保持安全距離
- (高、快速道路)未依規定使用車道
- (高、快速道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 (高、快速道路)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 (高、快速道路)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 (高、快速道路)裝載貨物未覆蓋捆紮
- (高、快速道路)為一標誌標線號誌行車
- (高、快速道路)行駛禁行路段
- (高、快速道路)連續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方車輛讓道
- (高、快速道路)向車外丟棄物品
- (高、快速道路)車輪、輪胎膠皮或其他機件脫落
- 人員、車輛、動力機械違規進入高快速道路
- 汽缸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機於高速公路違規行駛
- 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如方向燈)
- 危險駕駛、(蛇行)
- 迫近、驟然變換車道(逼車)
- 於車道驟然減速、煞停或暫停(擋車)
- 二車以上競駛競技
- 車輛不禮讓行人
- 車輛不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
- 不按遵行方向行駛
- 駛入來車道
- 多車道未依規定駕車
- 行駛人行道
- 機車不依規定車道行駛
- 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 未依規定避讓(警備車、消防車等)
- 違規超車
- 不依標誌標線號誌轉彎或變換車道
- 多車道轉彎未依規定
- 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轉彎未依規定
- 直行車佔用轉彎專用車道
- 違規迴車
- 交岔路口闖紅燈
- 行經大眾捷運系統共用號誌路口闖紅燈
- 違規行駛鐵路平交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