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Car聊聊:我的摩托車被人從停車格裡移出來啦!

台灣地狹人稠、市區地段更是格外擁擠,不僅汽車、有時就連摩托車都難以尋得一個車位。但最近又有一項最新的議題,如果摩托車停好卻被人從停車格內移出,最後因此還被警察取締開單,這該怎麼辦?

一般而言,要進行此類申訴第一個念頭都是請警察調監視器,但監視器並不是無所不在、畫面角度也並不一定是我們要的。也因此,最近警察會進一步建議摩托車騎士在鬧區停車時對自己的車輛加以拍照存證(而且盡量多拍不同角度);由於智慧型手機的風行,相信這一道手續並不麻煩、只怕車主太懶。


(這違規的明顯…就看警察有沒有意願過來開單了…)

 

我們都知道,會去把別人的車從停車格內移出來的人大多沒什麼公德心,但停車位不足也是問題的根源之一。就以擁擠的台北市區為例,大量的摩托車流動,鬧區的車位卻明顯不及其需求,這才促使某些沒公德心的人”自私”的去做這種事(不然也不會有人這麼無聊以移動別人的摩托車為樂吧…又不是說很輕鬆…)。


(鬧區停車就是這樣…摩托車之間都已經貼到不能再貼了…)

也因此,筆者會建議前往鬧區就盡量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者停車時稍微停遠一點,稍微走點路並不會讓自己吃上什麼虧,卻可以保證自己的愛車不會受到無理的對待,也能避免莫名的罰單以及申訴的繁雜手續。

附錄申訴過程:

民眾接獲違規通知單(紅單)
1.對於違規通知單(紅單)所載事實之認定→沒意見=接受裁罰
2.對於違規通知單(紅單)所載事實之認定→有意見=參考以下作法

A.已自動繳納罰鍰
(1)已結案逾20日→不得聲明異議
(2)結案20日內
a郵寄書面資料向原舉發單位申訴
a1.民眾獲知申訴結果,對申訴結果→服=接受裁罰
a2.民眾獲知申訴結果,對申訴結果→不服=接到公文書15日內向有關當局索取裁決書後,於20日內聲明異議(會轉送地方法院審理),最後依裁定結果接受裁決。
b.親辦或郵寄書面資料向有關當局申訴
b1.民眾獲知申訴結果,對申訴結果→服=接受裁罰
b2.民眾獲知申訴結果,對申訴結果→不服=接到公文書15日內向有關當局索取裁決書後,於20日內聲明異議(會轉送地方法院審理),最後依裁定結果接受裁決。

B.未自動繳納罰鍰
(1)郵寄書面資料向原舉發單位申訴
a1.民眾獲知申訴結果,對申訴結果→服=接受裁罰
a2.民眾獲知申訴結果,對申訴結果→不服=接到公文書15日內向有關當局索取裁決書後,於20日內聲明異議(會轉送地方法院審理),最後依裁定結果接受裁決。
(2)親辦或郵寄書面資料向有關當局申訴
b1.民眾獲知申訴結果,對申訴結果→服=接受裁罰
b2.民眾獲知申訴結果,對申訴結果→不服=接到公文書15日內向有關當局索取裁決書後,於20日內聲明異議(會轉送地方法院審理),最後依裁定結果接受裁決。

以上有關當局為各地區監理站及相關政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