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Car聊聊:為避免酒駕,我騎腳踏車回家?

相信有不少人都會有這個念頭「如果喝酒了等等騎腳踏車回去就好」,尤其時下許多地方都有腳踏車租借服務,便利性驅使之下這個念頭更是強烈(能運動還能省一筆計程車錢)。但你知道嗎?事實上…在喝酒後騎腳踏車也同樣屬於違法酒駕行為!

 

根據交通部於103年3月31日起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部分條文修正案第七點,針對慢車(後面有備註何者歸類為慢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可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如果拒絕酒測,還可被罰新臺幣1,200元罰鍰

也就是說,一旦飲酒後酒精濃度達到酒測值超過規定標準(0.15毫克) ,騎乘腳踏車就算是酒駕,是會受罰的。

許多人仍然存有僥倖心態,認為騎腳踏車可以穿梭巷弄、隱藏於其中,但意外就是發生在意料之外。除了前述的酒測值超過0.15毫克即開罰之外,只要酒測值超過0.25毫克,也會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但若駕駛電動機車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則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應處15,000到67,500元罰款;另拒絕酒駕測試者則處90,000元罰款,並吊銷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安全講習。所以筆者在這邊奉勸各位用路人,切莫以身試法啊…。

備註:除了傳統的腳踏車以外、電動腳踏車也算在"慢車"規則之內喔!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條"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筆者在這裡只節錄兩輪自行車,三輪車相關類型先不予以討論)
(1)腳踏自行車。
(2)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在40公斤以下之2輪車輛。
(3)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資料參考: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微笑單車 U-Bike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