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Car想想:行人在斑馬線上就擁有”絕對路權”?那可不一定…

因為行人在穿越斑馬線時闖紅燈、而造成意外事故的案例可說不少,因此便出現了行人在所謂”行人穿越道”時有著”絕對路權”、甚至被說作是”帝王條款”的說法,不過實際上可不一定是這樣喔~

 

 

所謂”行人穿越道”時有著”絕對路權”的說法,基本上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的規定:「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基本上其立法精神是基於「台灣市區道路設施師法美國,路幅無比寬闊,八線道、十線道,甚至十二線道者比比皆是。行人以血肉之軀行走,是道路上最弱勢的用路人,倘若行人通行至半途遭遇燈號切換,卻又不幸遭遇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的粗心駕駛,極易造成行人的傷亡。」,所以行人只要在斑馬線上、就算闖紅燈也沒關係嗎?

非也,從以上的法規以及立法精神中可了解,法規所保障的是”行人在穿越斑馬線、燈號轉為禁止通行(紅燈)時尚未完全通過馬路”的情況,因此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四項:「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及第五項:「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基於法律的【信賴保護原則】、若是行人”明知為紅燈仍執意通過”,一旦發生意外事故仍須負擔肇事責任,所以行人在斑馬線上所擁有的並非”絕對路權”、而該說是”優先路權”。

當然,這也不代表汽機車駕駛人遇到闖紅燈的行人也無須禮讓、甚至故意進行衝撞,因為機動車輛在經過有著行人穿越道的路口時,”降低車速、注意路況並禮讓穿越中的行人”仍是所有駕駛人的”義務”。